
医疗美容机构参评资格审查标准
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申请参加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场地、人员、设备、设施;
(二)正式运营满2年,且申报前1年内无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注:
1.“正式运营满2年”是指,截至省级协会开展现场评价之日前,按照医疗机构现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式运营满2年。近2年内,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机构名称,例如由xxx诊所变更为xxx门诊部,则只能按照诊所名义申报。以此类推。特殊情况,由省级协会向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予以书面说明。
2.“1年内无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是指,截至省级协会开展现场评价之日前1年内,医疗机构没有发生二级(含)以上医疗事故,没有发生被行政部门处以20万(含)以上罚款或吊销某项诊疗科目的违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