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美容机构:

为加强医疗美容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医美机构高质量发展。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全国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开展了评价工作,取得较大成果。评价工作的实施对帮助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提升品牌形象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按照《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2024年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现就医疗美容机构参与今年评价申报、迎评、现场评价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国医疗美容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综合性医院内设相关科室在此评价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场地、人员、设备、设施;

(二)截至6月15日前,依据现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式运营满2年,且申报前1年内无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评价报名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自愿报名。2021年(含)以前参评机构3年届满参加复审,须重新提交申请并参加有评价资格的各级协会初评。

医疗机构登录电脑端医美三正规平台https://www.caparz.cn注册后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同时按要求上传《医护人员一览表》以及相关证件照及《真实性声明》扫描件,以上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且内容清晰。

辽宁、河北、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青海、宁夏13个省(市、区)的医疗机构由当地省级整形美容协会予以参评资质初审;河南省医疗机构由郑州市整形美容协会进行初审;不在上述地区的医疗机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评价工作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评价工作办公室统一进行参评资质复审。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一)评价报名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二)现场初评从8月份开始,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具体日期以各省级协会事前通知为准。

(三)对初评符合4A(含)以上机构的现场复评时间暂定为10月,具体日期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事前通知为准。

五、评价内容

详见《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https://www.caparz.cn/index/a/standard.html 。

六、评价费用

(一)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和各省级协会组织的现场评价收取评价费。

(二)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和各省级协会现场评价人员的交通、食宿等由参评机构负责安排;现场初评人员的劳务费由各省级协会自筹解决;现场复评人员的劳务费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自筹解决。

住宿、交通、餐饮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执行;劳务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三)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织的评价工作动员、组织、宣传、评估、总结会议等费用,日常办公经费以及评价业务培训等费用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自筹解决。

七、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由专家现场计分划档确定,根据得分高低划分为5A、4A、3A、2A、A 共5个等级。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最高等级为5A,门诊部最高等级为4A,诊所最高等级为3A。

所有参评机构须接受现场初评,门诊部、专科医院须接受现场复评。诊所、门诊部由省级协会根据现场评分定级,专科医院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织全国专家复评后定级。

所有获评机构的最终评价结果经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八、相关事项

各参评机构须高度重视迎评工作,医疗机构内部应成立相应的迎评工作组织,制订迎评工作计划,全员动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任务压实。要逐条对照评价标准,查漏补缺,自查自纠,力争获得良好的评价成绩。

各参评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纪律规定(试行)》https://www.caparz.cn/index/a/discipline.html。一旦发现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行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资格。欢迎举报任何形式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10-68210811。

九、联系方式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赵昊婧,18811495507。

 

附件:申报联系方式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附件: 

申报联系方式

 

广东省整形美容协会,冯世容,13600042354;

广西整形美容行业协会,李雪萍,13978746815;

贵州省整形美容协会,程代薇,13985165602;

海南省医学整形美容行业协会,陈改鹤,13976922252;

河北省整形美容协会,张春莉,18531135790;

湖南省医疗整形美容协会,朱轶,13974849503;

云南省医疗整形美容协会,袁瑞红,13759158960;

江苏省整形美容协会,谢哲,15996276073;

青海省整形美容协会,韩永洁,18697165858;

四川省美容整形协会,周咏慧,028-85571268,18980863885;

浙江省整形美容行业协会,石惠,057181595518,15268832365;

辽宁省整形美容协会,万渤,13898874801;

宁夏整形美容协会,薛晓琴,18595090109;

郑州市整形美容协会,张姗,13223012891;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赵昊婧,18811495507。

文件下载: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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